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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仲裁

2014/09/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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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

基本规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不收费
参加人 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②承包③单位驾鹤西游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 “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代理人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第三人 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两地申请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注意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注意2】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申请 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开庭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裁决 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只约束用人单位,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生效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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