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汇票与本票及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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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与本票及支票
银行汇票 | 出票 |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 |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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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算金额 |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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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 |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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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付款 | 付款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
付款责任 |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
贴现 | 计算 |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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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
本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
支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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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
防伪 | 图案 |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 |
措施 |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