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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2014/1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移动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 自然人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机构、组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积极性)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表五、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执行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2014新增)
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六、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⑷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七、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劳动者”依然可以起诉)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表八、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有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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