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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考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解除(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4:47:13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9)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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