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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考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终止(5.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6 14:44:12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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