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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

2014/09/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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