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相关总结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 |||
审判制度 |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 |||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 |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 ||
地域管辖 | 普通管辖 |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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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辖 |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除④外,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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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 | ①不动产纠纷;②港口作业纠纷;③继承遗产纠纷 | |||
共同管辖 |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 |||
诉讼时效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2年 |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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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
中断 |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 |||
判决 | 一审 |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 ||
二审 | “送达”之日起生效 | |||
执行 |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