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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和民事诉讼对比

2014/11/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启动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适用范围

  ①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自愿仲裁

  ①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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