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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区别

2014/11/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移动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 )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济仲裁(第一章) 劳动仲裁(第二章)
是否实行自愿原则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涉及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是否实行地域管辖 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是否应先行调解 可以先行调解 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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