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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房地产的赠与相关内容

2014/11/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移动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 )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的赠与

1.营业税

(1)个人

一般情况下,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2013年教材未提及):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

单位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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