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律行为的分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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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一个当事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并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如遗嘱行为,只须遗嘱人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还有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以上一致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指的就是各种合同行为。例如,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行为必须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作为多方法律行为,三个以上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必须经有关的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获得出卖物,必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出卖人获得价款,必须向买受人交付货物。即有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
无偿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代价。也就是说,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如赠与行为中,受赠人仅获得赠与物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3.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方式上作了特别规定,则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就有可能不能有效成立。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当事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