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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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 十年以下 | 十年以上 |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下 | 5年 以上 |
5年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年以上 |
医疗期月数 | 3 | 6 | 6 | 9 | 12 | 18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