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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原则、协议、效力

2014/1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移动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包括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如果要申请仲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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