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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银行本票

2014/12/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移动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仅限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支付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本票只适合同一票据交换区。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7、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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