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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

2015/01/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移动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特点: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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