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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款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3 14:00:52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款征收管理

具体措施:责令缴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责令缴纳

1.前提条件——应税未税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4)未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

(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

【注意】(1)(2)(3)条自欠缴税款之日起应加收滞纳金。

2.仍不缴纳的后果

(1)(2)(3)(4)→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5)→纳税担保程序

(二)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链接】票据法:追索内容

(三)保全与强制执行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对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定

保全 提前执行 (1)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权提前处理保全财产
(2)提前处理需要拍卖、变卖的,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期限内确实难以査明事实
(2)被査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
(3)被査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
(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毀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
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前提条件:税务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不履行
复议申请人对终局裁决的复议决定逾期不履行
程序: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知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现金扣缴 前提条件:税务行政相对人未按限缴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且有处于保全状态或担保状态的现金
程序:税务局局长批准→下达现金扣缴的书面文书

(四)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注意】核定应纳税额、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本部分易混知识点,需重点关注。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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