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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营业税的税目

2013/08/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8、2010、2011年单选,2010、2012年多选,2010、2012年判断,2010年不定项选择

营业税的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2.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打捞、理货、搬家等劳务以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二)建筑业

1.建筑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钻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

2.钻井勘探、爆破勘探,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5.自建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4)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2010年单选题、2010年判断题)

1.金融业

(1)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3)存款或者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摊回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解释1】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解释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解释3】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邮件包装用品),一并征收营业税。

【解释4】单位和个人从事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2.电信业务,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

(1)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2)电信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一并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电话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解释1】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2008年单选题)

【解释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解释3】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3)其他文化业,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的借阅业务等。

【解释】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解释】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者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2011年单选题)

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如理发、照相、复印、咨询等等)。

1.代理业,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金融经纪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租赁业,是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1)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广告业

(1)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八)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013年新增)

(3)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2012年判断题)

(九)销售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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