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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013/12/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5、撤销时:

 (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顺序: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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