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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

2014/01/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新课已经抢先开通(免费试听>>),另外,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审判制度,二审终审制,开庭。3种情况不开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一审终审适用于: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期间:

  ①普通2年

  ②特别1年(4项)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最长20年

  5、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6、判决执行的管辖

不同的法律文书 执行的管辖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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