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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2014/07/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法的形式”。 

表格记忆法: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提示】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本题考核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以上内容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梦想成真辅导书应试指南及网校专家总结,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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