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形式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更好地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帮助大家从根本上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下面,我们来学习《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一章 总论“法的形式”。
表格记忆法:
形式 |
制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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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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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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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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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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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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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
政府规章 |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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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本题考核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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