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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怎样区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014/07/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当时,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初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怎样区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答: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积极义务是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等,就属于规定积极义务的情况。

消极义务又叫不作为义务,是禁止性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等等,就属于规定消极义务的情况。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行为。

再比如:我想签订买卖合同,于是我积极的找买家、谈价钱,这是积极行为;我依法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也是积极行为。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实施行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承诺期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为。

又如:应当依法纳税我却不缴税,这是消极的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我不去变更,这些都是消极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讲述,你能区别“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了吗?“法律基础”是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叶青老师在“基础学习班”第01讲、侯永斌老师在“强化学习班”第01讲中都有详细的讲解,还有疑问的学员可认真去听听这几节课程。更多疑问,请大家及时向答疑板提问,各个击破疑难点,自信赴考场!初级会计职称免费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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