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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4/07/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当时,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初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如何理解经济法基础“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快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这个案件作出最后的裁决,而不用再去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说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有学员可能会问:“不用再去提起行政诉讼,可①怎么又说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呢?” 

大家要这样理解:对于第①点,如果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则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①点的关键是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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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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