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捐款扣除个税情形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当时,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初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问题一: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灾区青少年活动场所、贫困地区捐款,什么时候扣除部分。什么时候全扣除啊?
问题二:薛某走穴演出取得收入3000,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像贫困地区捐款1000,则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问题三:出国表演一次,取得收入52000 ,在外国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则在我国应补交个人所得税多少钱?
问题四:劳务报酬20000-50000 加成征收30%?50000以上加成征收40% ?
答:问题一:这个可以简化一些,就考试来说,您能记住下面三个全额扣除的,其他都是按照30%来扣除的。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问题二: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其30%是660元,因此只能扣除660元,应纳税额=(2200-660)×20%
问题三: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2000×(1-20%)×30%-2000=10480,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480-8000
问题四:是的,注意比较的基数不是收入额,而是“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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