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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清缴欠税的纳税担保

2014/09/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当时,大家复习进度怎样呢?对于某些知识点、练习题,你是不是有些疑惑?为帮助更多初级职称学员高效备考,网校特从“答疑板”中提取学员普遍关注的知识点和大家分享,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问:提供清缴欠税的纳税担保什么意思?如果不是注销税务登记,什么时候提供清缴欠税的纳税担保?

  答:比如跟税务机关说,我以一批材料提供抵押作为欠税的担保,这就是清缴欠税的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5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ll号的形式发布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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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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