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淮南会计网:安徽淮南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准考证打印入口

来源: 淮南会计网 编辑: 2014/09/01 11:10:39  字体:

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安徽考区准考证打印相关事项公告

各位考生: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统一部署,我省各级会计考办已完成了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点(场)的编排工作。现就准考证打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参加各位考生仔细阅读:

一、准考证打印方式及时间

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网上准考证打印系统,输入身份证号码打印。初级、中级准考证打印网址为: (http://test6.acc.gov.cn/ksbm/usercxzkz.jsp)高级准考证打印网址为:http://test2.acc.gov.cn/ksbm/usercxzkz.jsp 

全省统一设定准考证打印系统开通时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打印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至9月19日;中、高级有纸化考试准考证打印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请各位考生及时登录上述打印系统,完成准考证打印,并妥善保管。

  准考证打印网站(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index.jsp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4年9月1日至9月19日

点击图片进入打印入口

点击图片进入打印入口

二、相关注意事项

1.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时,如果出现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请持书面修改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初级考生在2014年9月12日前、中(高)级考生在2014年10月17日前到报名当地市考办查明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

2.请考生在考试前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见附件)。

3.各市会计考办咨询电话:

合肥市:0551-63532014、63538840、63538850、63532233

滁州市:0550-2180105、3216510、3216566

蚌埠市:0552-2076967、2072957

马鞍山市:0555-8880565

宿州市:0557-3905760

六安市:0564-3378215

宣城市:0563-3012870

池州市:0566-2023991

阜阳市:0558-2278998

淮南市:0554-6667431

淮北市:0561-3053885

安庆市:0556-5288972

铜陵市:0562-2129039

芜湖市:0553-3122122

黄山市:0559-2355302

亳州市:0558-5119275

安徽省会计考办

2014年8月29日

附件1: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生须知

1.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后,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备检查。

2.考生须将背包、书籍、笔记、报刊、文具、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及其他电子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3.考生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计算机屏幕显示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证件号是否正确,并阅读考务要求和操作说明,等待考试开始。

4.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机器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5.考试开始后,计算机自动进入答题界面。

6.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内未在考试机上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7.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处理。

8.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不准有与考试无关的形为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9.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

10.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考生统一交卷。

11.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和领取合格证之用。

12.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初级资格)有关考务的其他要求,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1. 考试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证件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方,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1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2. 考生须将背包、书籍、笔记、报刊、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及其他电子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只准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座位。考试开始后不许相互借用文具及其他物品。

3.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试题本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

4. 客观试题必须按规定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填涂;主观试题必须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规定区域答题,否则,答案无效。

5. 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可举手询问。

6.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不得相互交谈,禁止以任何方式获取他人答题内容。

7.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8.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9. 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或因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10. 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和领取合格证之用。

附件3: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1. 考试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证件后,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方,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1小时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2. 考生须将手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及其他电子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用文具只准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座位。考试开始后不许相互借用文具及其他物品。

3. 考生答题必须用0.5-0.7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规定区域答题,否则,答案无效。

4. 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可举手询问。

5.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不得相互交谈,禁止以任何方式获取他人答题内容。

6.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7.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8. 考生因个人原因坐错座位或因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差错的,后果自负。

9. 考生须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和领取合格证之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资讯

免费试听

  • 高志谦《初级会计实务》

    高志谦主讲:《初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侯永斌《经济法基础》

    侯永斌主讲:《经济法基础》免费听

  • 杨军《经济法基础》

    杨军主讲:《经济法基础》免费听

  • 吴福喜《初级会计实务》

    吴福喜主讲:《初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赵玉宝《初级会计实务》

    赵玉宝主讲:《初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冯雅竹《初级会计实务》

    冯雅竹主讲:《初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张稳《经济法基础》

    张稳主讲:《经济法基础》免费听

  • 李忠魁《初级会计实务》

    李忠魁主讲:《初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徐跃《经济法基础》

    徐跃主讲:《经济法基础》免费听

  • 武子赫《经济法基础》

    武子赫主讲:《经济法基础》免费听

  • 喜成《初级会计实务》

    喜成主讲:《初级会计实务》免费听

  • 杨海波《经济法基础》

    杨海波主讲:《经济法基础》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初级会计考试常用会计分录

    思维导图

  • 初级会计考试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 初级会计考试高频考点

    高频考点

  • 初级会计考试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 初级会计考试常用公式

    分录/公式/法条

  • 初级会计考试常用公式

    历年试题

加入初级备考小分队

初级会计职称微信公众号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