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类型 | 税务处理 |
自然人 | (1)一般情况: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税,被投资企业扣缴个税; (2)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3)外籍个人从外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个税 |
个独、合伙企业 | 实行穿透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制企业(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1)一般情况下,被投资企业无需扣缴;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企业所得税; (3)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税。 |
增值税 | (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增值税; (3)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印花税 | (1)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转让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按照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出让方缴纳1‰——2023.8.28,减半征收 |
企业所得税 |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所得税。 (2)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股权计税成本=全部股权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
个人所得税 | (1)自然人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核定征收。 (2)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获得: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得核定征收——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
被投资企业 | 注意被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问题 |
清算所得 |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应将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
注销程序 |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清税证明》,税务注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 税务机关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清算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 | 公司制股东: (1)投资成本收回: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累计盈余公积+累计未分配利润)×持股比例:符合条件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剩余部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 (分回的资产-投资成本)×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一方(即清算企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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