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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沪财采[2014]32号

颁布时间:2014-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2年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8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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