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5]44号
颁布时间:2015-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不断增强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主动性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并且在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企业认同、职工参与”的工作局面。实践证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以及工商联和企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要求,从强化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类企业工资分配共决、工资合理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三个机制。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重点普法内容,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条主线,加大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提高全社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广泛宣传一些企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激发各类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内在动力,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参与协商工作的积极性,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解决企业经营者“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企业职工代表“不会谈”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突出重点,提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健全职工参与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实现工资集体平等协商提供优良环境。
(二)健全协商要约制度。继续组织好每年在全区集中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活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各级工会、工商联、企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对不响应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健全履约监督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努力提高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组织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五)突出协商工作重点。各地区要结合集体合同攻坚计划,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旗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不同区域(行业)企业特点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对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上,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要把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支付办法、社会保险、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基本劳动权益上;对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应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和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在产业集群的区域(行业)内,重点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协商,确保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
(六)提高协商代表素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专项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协商代表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门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增强职工方协商力量,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
(七)加强协商工作指导。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计划”等有机结合。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环节的全程指导。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协商要约示范文本,供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
(八)确保协商实施效果。要将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员工的全覆盖。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取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行为,应立即纠正,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办理。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细化措施,创新思路,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机制建设与监督指导并重,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不走过场,真正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的局面。
(一)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考核内容。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两年开展一次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表彰活动。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用征信体系等,把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作为评价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均要在认定范围内推荐,对没有建立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工资支付保障等机制的企业,企业本身与其经营者均不能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由三方会议提请授予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
(二) 建立社会法人社会保障失信惩戒制度。把违法用工、拖欠职工工资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作为社会法人失信内容,纳入全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整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推进。实现政府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建立全区失信惩戒联动和共享机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调动市场自身力量净化用工环境,推动社会法人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激励、自我发展,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欠薪、欠费,引导企业等各类社会法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
(三)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在继续强化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切实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体系。
(四)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和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强化劳动关系工作人员配置,各旗县(市、区)要在现有基础上调整和优化内设机构职能,本着精干高效、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职能,发挥劳动关系整体工作合力。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系统应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工资指导组织,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
(五)全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全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关于实施自治区地方标准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活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严格按照《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中确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把创建活动与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相挂钩,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引领、激励和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四、加强领导,依托三方,加快形成社会化工作格局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中统筹安排,为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保障。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配套政策出台,为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明确职责,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积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审查内容。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数据,并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特别是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基层工会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积极探索上级工会委派、聘用专职工会干部等形式,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
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建设,积极会同其他企业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国资监管机构要推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两年内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与服务,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支持与协商依据,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完善职工群众参与程序,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201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