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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5]14号

颁布时间:2015-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总体要求,坚持控制增量、疏解存量、转型升级,严格落实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提高首都经济发展质量,努力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

2.提升首都城市治理水平。以城乡结合部整治和中心城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缓解交通拥堵、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切实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3.完善社会资本投资机制。创新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投资合理回报机制,为项目市场化经营创造条件;加强政策服务保障,不断优化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健全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监管体系。

二、重点领域

(一)生态环保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相关项目建设。重点实施各类展馆和展园、园区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园艺花卉产业等建设项目。

5.鼓励社会资本以认建、认养林木绿地等方式参与绿化造林工程。重点实施大兴区上泽公园等建设项目。

6.统筹利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湿地和公园建设,发展生态产业。重点实施通州、大兴、延庆等区县规模化苗圃,以及朝阳区清河营湿地、门头沟区林药、大兴区林菌等建设项目。

7.做大做强林业合作社,推进股份制林场、合作林场、家庭林场等市场化林场建设。先期推进昌平区流村镇韩台村、房山区张坊镇仙栖谷沟域、怀柔区琉璃庙镇二台子村等试点项目。

8.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重点实施南水北调(北京段)工程及市内配套设施、通州水厂、昌平新城地表水厂、大兴黄村水厂等建设项目。

9.加大污水处理领域市场化建设运营力度。总结推广组建北京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水环境投资基金的经验。加快建立首都水环境治理产业联盟。重点实施槐房再生水厂、高安屯再生水厂、清河第二再生水厂等建设项目。

10.开展重要流域综合治理投资、建设、养护改革试点。支持社会资本实施清河、凉水河等北运河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

11.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各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加快实施丰台区生活垃圾循环经济园湿解处理厂、丰台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顺义区餐厨垃圾处理厂、房山区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中心等建设项目。

12.以大气污染、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治理为重点领域,以重点产业园区为突破口,启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相关环境服务试点工作。先期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北京林河经济开发区、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组织实施。

(二)交通设施

1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重点实施轨道交通新机场线、燕房线、17号线和3号线等项目,推动实施榆树庄、北安河、磁各庄、歇甲村和次渠南等车辆段上盖综合开发项目。

14.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市场化建设。重点实施京台高速公路、京秦高速公路、京密高速公路、密涿高速公路(南段)、兴延高速公路和新机场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

15.开展综合交通枢纽市场化建设运营。重点实施苹果园、巴沟、木樨园、土桥、南兆和阎村等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项目。

1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重点实施左安门绿地地下停车场、165中学地下停车场和宣武艺园地下停车场等中心城停车设施,以及北关环岛、田村和焦化厂等驻车换乘(P+R)停车场项目。

(三)能源设施

17.试点推进社会资本参与高可靠性供电和10千伏用户用电工程等城市配电网项目建设。重点实施环渤海高端总部基地、丽泽金融商务区等地区高可靠性供电项目,以及常营三期、焦化厂和郭公庄一期等项目10千伏用户用电工程。

18.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和储能装置。重点实施未来科技城等区域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以及焦化厂和中关村壹号等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

19.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镇域供热工程。重点实施房山区琉璃河镇、通州区永乐店镇、昌平区小汤山镇科研基地、怀柔区杨宋组团和平谷区马坊镇等镇域集中供热工程。

20.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西六环高压天然气管线(中段)、陕京四线延庆门站及进出线和密云巨各庄门站、房山长阳高压B调压站及进出线、海淀北部能源中心高压A调压站及进出线、通州核心区能源中心等建设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

21.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到2017年底前完成15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实施天坛周边65栋简易楼改造,西忠实里、宝华里、白塔寺及什刹海旧城保护等建设项目。

(五)新型城镇化

22.加快城乡结合部改造。重点实施朝阳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6个试点乡城市化项目,大兴区西红门镇和旧宫镇工业大院改造项目,以及海淀区东升科技园三期等项目。

23.在通州区国家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42个市级重点小城镇试点以及36个市级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地区,推进相关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模化投资运营。重点实施通州区、怀柔区等第三批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昌平区、门头沟区、密云县等镇域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

24.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减煤换煤、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昌平区兴寿镇辛庄村、平谷区峪口镇蔡坨村利用天然气采暖,延庆县张山营镇利用沼气采暖等清洁能源采暖供热工程,以及35千伏以上变电站及联络线、25万户电采暖配套电网改造等农村电网提升项目。

2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特色沟域整体规划建设。对沟域内“山、水、林、田、路、村”整体包装,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提升和绿色产业培育。重点实施以白河湾-天河川-百里画廊沟域环线和古北水镇、斋堂古镇(一环两镇)为主体的沟域集群,以及平谷区桃花谷、密云县酒乡之路等沟域整体提升项目。

(六)社会事业

26.促进社会办医。重点实施凤凰UMP家庭医学连锁经营全科诊所、安贞医院东坝院区、亦庄爱育华妇儿医院、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北大国际医院以及丰台区新里程肿瘤医院等建设项目。

27.推动社会养老。重点实施80个居家生活照料服务中心,单店养老产业示范基地,朝阳区王四营、首钢一耐区域大型养老社区,以及平谷区夏各庄新城2号地养老设施等项目建设。

28.支持社会办学。重点新建海淀区玉阜嘉园和兰德华庭等一批民办幼儿园,推动朝阳区东郊法国国际学校、顺义区澜西园学校和大兴区蒲公英中学等一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建设,支持朝阳区龙鼎华学校和澳际国际教育中心等一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跨区连锁化发展。

29.提高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程度。推动存量体育设施有序向社会开放,盘活利用闲置资源兴办体育设施。重点实施2022年冬季奥运会申办设施、15分钟健身服务圈和以“三大球”为主体的全民健身专项活动场地等建设项目。

(七)“高精尖”产业

30.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相关企业合作,积极争取成为国家开放宽带接入市场试点城市。

31.加强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公共平台、高分专项数据与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卫星遥感公众云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基于北斗卫星导航技术的环卫保障车辆监控、应急预警、出租车运行管理、智能公交、蔬菜安全管理、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等项目的应用示范。

32.推动社会资本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实施新首钢演艺演播区、首钢工业文化旅游区、尚8文化创意产业园和懋隆文化产业园等建设项目。

33.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综合体和旅游新业态。重点实施环球主题公园、云居寺文化宫、延庆岔道古城改造等项目。

三、机制创新

(一)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34.建立政府投资、购买服务和协议价格的协同机制。完善政府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PPP模式发展的制度体系。新增PPP项目要将现行的财政运营补助政策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按企业主营业务计入收入,建立健全建设和运营统一核算的财务制度。

35.分行业制定PPP项目管理办法、操作细则和项目监管体系。细化并发布各领域、各行业PPP项目的标准合同文本,推动共性问题处理方式标准化,健全争议解决程序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合同编制效率和谈判效率。

36.建立PPP项目评估论证机制。按照物有所值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要素,平衡好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7.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竞争机制。适度增加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进一步强化该领域的市场竞争。积极吸引具备实力的社会投资人与运营主体成立联合体参与轨道交通PPP项目。

38.规范垃圾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分类设定技术规范,明确准入和运营标准。逐步优化物流调配机制,完善垃圾处理各环节的成本分担与定价核算、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以及配套设施政府投入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与收运一体化。

(二)发挥要素市场调节机制

39.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开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配额交易;对在本市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及在与本市开展跨区域交易取得实质性进展地区注册的投资机构,适当降低参与碳交易的条件;探索放开自然人参与交易。在河北省承德市率先推进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共同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碳汇计量、碳监测基础工作,探索基于碳权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碳金融创新,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碳排放配额抵押式融资、回购式融资和配额托管。

40.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出台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完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实施治理合同登记。按照严于国家标准、接轨国际标准的要求,以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制定实施北京标准。

41.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公共机构、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为重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节能服务部门企业化运营,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实施重大示范项目,政府可给予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约束,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42.建立林权流转机制。围绕“土地流转起来、资产经营起来、农民组织起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盘活林业资源资产,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盈利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

43.实行“主体运营+经营性配套资源+特许经营权”的整体投资运营模式。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综合利用机制,对土地资源条件具备的新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利用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场站周边500米的范围;对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车辆段上盖及地下空间进行土地综合利用,相关政府土地收益和综合利用收益全部封闭运作,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完善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运营机制,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主体,土地开发成本分担比例和政府投资额根据资源配置情况测算确定,并在项目招标阶段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建立重要流域综合治理盈利机制,授予社会投资人水质净化工程水费收益权,以及生态资产、地下空间综合经营等特许经营权,整体实施生态治理和养护管理。

44.完善高速公路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政府通过注入项目资本金、燃油税返还、设立专项资金以及依法授予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加油站、服务区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运营高速公路。

(四)优化社会投资服务机制

45.加快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成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审批信息化平台,实现审批管理标准化、便利化和透明化。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着力构建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全面清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手续,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动项目核准与其他相关行政审批并联办理,构建纵横联动的投资服务体系。

46.完善优质经济资源引进机制。加大地方企业与中央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资源整合和合作共建。特别是发挥中央项目服务平台功能,突出中央国有企业对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营的带动作用,争取更多资金和优势资源配置到本市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的业务合作,公平择优开展招商工作,并协调组织项目实施。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规划统筹

47.进一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细化规划条件,方便社会资本参与。对于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医疗设施、养老设施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在规划调整上优先给予支持。

48.对轨道交通综合利用、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涉及的业态和规模进行充分论证。立足于完善交通组织和优化人口与产业布局,编制新建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颁布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导则,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细化土地供应政策

49.明确社会投资划拨用地范围。轨道交通综合利用项目中车站、轨道线路,非营利性的医疗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50.合理界定协议出让范围。属于可按划拨政策供地的项目,经社会投资人申请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轨道交通综合利用部分按市场地价水平供地。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项目,在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并实现“净地”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吸引社会资本兴办营利性的养老设施、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51.完善经营性社会事业用地和棚户区改造用地竞争出让程序。对新增的营利性医疗设施和养老设施,供地之前要先行公示,只有一个申办主体的,按市场地价水平供地;有多个申办主体的,由市国土部门商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52.支持租赁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设施和体育设施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完善价格政策

53.逐步理顺重点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适时调整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非居民用水、用气、用电、用热价格,使价格逐步反映运营成本。

54.试点放开可以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策。除对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对其他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放开部分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收费价格。

55.实行社会事业价格优惠政策。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民办医疗机构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执行与公办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

(四)加大政府财力支持

56.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界限。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完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政策,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57.总结推广北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经验,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政府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58.落实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支持政策。在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59.加强财政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商业银行支持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财政投融资与金融投融资之间的衔接。以安全为前提,以公开为原则,以市场化为基础,启动国库现金管理运作,增加的财政收益可用于支持重点领域市场化项目建设。

60.进一步落实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运营,垃圾处理以及企业投资节能环保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设施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设施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融资支持

61.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

62.鼓励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63.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推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有收益权的项目企业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发行应收账款证券化类产品。

(六)推动国资国企改革

64.规范国有资本增量进入领域。加大国有资本对节能环保、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城市运行服务的投入力度,提升城市综合保障水平;鼓励国有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创意、高新技术、新兴服务业等领域,推动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

65.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有诚信、负责任、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促进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在重点领域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推动城市公共服务类市属国有企业完善投资运营机制,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在运营领域加强市场化运作,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66.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市场化发展能力。推动相关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转变,建立“借、用、还”一体的融资建设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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