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2015]70号
颁布时间:2015-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促进我省各类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产业基金宗旨和功能定位
(一)产业基金由各级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进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应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1.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2.引导性:鼓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基金,并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的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省实体经济。
3.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二、产业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三)产业基金设立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由财政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五)组建产业基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独资除外)、基金章程、委托运营协议;
2.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其中:设区市政府财政资金单独设立的产业基金,首期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集合所属县市共同设立的,首期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县(市、区)政府财政资金单独设立的产业基金,首期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
(六)产业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基金规模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
三、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七)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1.基金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政府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2.基金法人机构:由财政部门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3.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2.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3.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四、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九)基金法人机构应按基金管委会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鼓励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条款1限制。
(十)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基金法人机构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
(十一)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1.“子基金”模式,指各级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2.“直接投资”模式,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十二)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五、投资方向和投入退出
(十三)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起到引领作用,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
(十四)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鼓励各地创新支持方式,对经各地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十五)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基金运营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搜寻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基金管委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后具体组织实施。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十六)对产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十七)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十八)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六、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产业基金监管机制,牵头制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产业基金的总体原则、支持重点、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投资运营、费用收益、风险防控、绩效考核、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并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分担及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相关基金法人机构应切实代表政府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二十一)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基金法人机构审定后报财政等部门备案。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二十二)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市、县产业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各基金法人机构对产业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投资效益及其资产情况也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提出设立产业基金的规划,确定产业基金设立形式和支持范围,制订相关配套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
1.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方案框架
2.增资现有产业基金的方案框架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5月20日
附件1
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产业基金组建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
二、产业基金发起人协议
三、产业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四、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产业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
七、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近期的审计报告
附件2
增资现有产业基金的方案框架
一、产业基金增资方案
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产业基金增资情况。
二、产业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
三、产业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四、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五、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
六、产业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
八、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产业基金近期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