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5]29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商贸流通产业取得长足发展,流通体系逐步完善,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不断增强。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产业,对于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以改革为统领,以法治为保障,以建设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为总目标,坚持“一保二建三打造”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商贸流通产业五大发展战略,完善优化五大功能区域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布局,实施现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五大工程,加快实现流通现代化,促进商贸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战略。实施改革驱动战略,发挥改革的引领作用,深化流通机制、流通模式、流通方式的改革创新,构建高效、畅通、开放的商贸流通体系。实施区域发展战略,按照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要求,推动区域、城乡商贸流通产业一体化发展,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强商贸流通区域协作联动,加快建成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实施转型发展战略,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产业与信息化、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加快实现流通现代化。实施产业联动战略,发挥商贸流通产业先导性作用,推动工商、农商、商旅联动,构建高效、合理的产业发展链和市场分工链。实施差异发展战略,适应城乡和区域统筹发展要求,科学规划布局,加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调控,防止恶性竞争和产能过剩,逐步形成商贸流通产业差异化错位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布局。发挥市场配置商贸流通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优化五大功能区域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布局。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重点打造现代高端商贸商务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和高端商业商务集聚,重点布局全国性、区域性的现代市场物流集群,建设完善新兴商业商务集聚区。城市发展新区重点承接主城区商贸流通产业资源转移,依托产业和交通枢纽优势布局发展“三环”(三环高速沿线)商贸物流集群。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着眼商贸流通产业与其他产业联动发展,重点依托特色加工业、特色农业和旅游资源优势,完善商贸服务设施配套。逐步构建起各功能区域统筹联动、层次分明、特色彰显、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现代商贸流通网络布局,推动实现区域城乡商贸流通产业一体化发展。
(四)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购物之都、美食之都,建成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和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
――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商品销售总额32000亿元,年均增长12%左右;住宿餐饮营业额2200亿元,年均增长12.5%左右;商业增加值2500亿元以上,占GDP比重10%以上;会展产业直接收入150亿元,拉动消费1200亿元。
――产业集群效应凸显。建成百亿级商圈15个,其中500亿级商圈3个;建成百亿级大市场20个以上,其中千亿级市场集群4个;基本建成中央商务区和悦来会展产业集群;培育形成百亿级商贸大企业15家,其中500亿级商贸大企业3家。
――转型升级成效明显。都市功能核心区大型专业市场向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迁移工程基本完成,商贸设施提档升级形成新格局,其他功能区商贸流通产业转型发展有新突破;现代零售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连锁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突破50%;电子商务及网络零售产业西部领先,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8000亿元,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2000亿元;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商贸流通创新工程。
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鼓励区县(自治县)结合区域实际打造电子商务园区。推进网络零售“十百千工程”,增强集聚辐射能力和产业规模。支持发展O2O、移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商业模式。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扩大电子商务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商贸、工业、旅游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发展第三方支付,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
加快发展现代商贸物流。规划建设重点物流基地园区分拨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三级配送体系。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供应商整合资源建立配送联盟,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依托物流园区推广“配送班车”,开展干线与支线结合的城区集中配送。大力发展专业物流,支持建设电商物流区域性仓储配送中心和自动立体仓库,发展“网购店取(送)”等新型配送模式。加快推进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建设试点,推广带板运输,促进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提升物流企业信息化运营水平,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货源、车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的高效匹配,降低车辆空载率和交易成本。加快商贸领域第三方物流发展,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骨干配送企业,促进中小商贸物流企业规范发展。统一城市配送车辆技术标准、外观和标识,保障城市共同配送和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以电子商务、信息化及物流配送为依托,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支持知名企业及“老字号”企业运用品牌、管理技术等优势发展连锁经营,扩大规模。支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向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发展,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向市外及周边地区扩张,建设直采基地和配送中心,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鼓励连锁便利店向社区和农村拓展,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方便城乡居民消费。
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鼓励商贸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研发和集成创新,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电子标签等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的科学管理水平。鼓励商贸企业与供应商、信息服务商加强合作,支持开发和推广适用于中小商贸企业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支持传统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智慧商圈、数字会展、网上市场、家政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创新应用。
推进会展业转型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会展业发展机制。加快推进政府主导展会转型,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主办,完善会展业公共服务机制,推动会展业向市场化转型。做大做强会展市场主体,重点培育渝洽会、渝交会、西部农交会、高交会、汽车工业展、火锅美食文化节等大型品牌展会,提升区县(自治县)特色展会,争取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展会来渝举办,拉动消费持续稳定增长。
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在商圈、市场搭建进口商品展示平台,发展进口商品贸易。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机遇,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走出去”发展,建立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提升市场消费转型能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二)实施商业设施升级工程。
引导中央商务区提质。编制实施中央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基本完成10平方公里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完善现代服务业支撑体系,建成西部地区文化时尚商品和奢侈品信息发布中心、交易中心和价格发现中心。打造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促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合理配置高端商业综合体,完善商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文化创意平台和一批重大文化设施,打造集创意、设计、咨询、融资平台、广告、会展、零售为一体的特色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推进城市核心商圈升级。修订《重庆都市区商圈规划工作手册》,引导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商圈建设发展,适度均衡布局。引导新老商圈突出特色、提档升级、错位发展,推广智慧商圈建设,实现WIFI全覆盖,引进和培育商业品牌。推进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城市核心商圈建设,倡导打造智慧商圈。建立核心商圈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建设规范,加强统计监测。优化完善核心商圈交通网络,着力改善消费环境。
培育品牌特色商业街区。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产业和历史文化优势,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品牌商业街(美食、夜市街区)。充分挖掘原有商业街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传统风貌的商业建筑,强化商业街独特性和差异性的塑造。做好特色商业街培育工作,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发展。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抓好重点批发市场“两环、两线”总体空间布局。沿绕城高速布局区域性大市场,重点布局发展六大千亿级市场集群,形成全市商品市场核心环;沿三环高速布局四个地区性重点市场,形成城市发展新区重点商品市场拓展环;沿长江黄金水道、渝湘大通道布局重点商品市场,形成渝东北和渝东南商品市场延伸线。严格控制新建续建大型商品市场,实施听证和约谈制度;制定实施大型商品市场建设指导目录,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加快商品市场转型升级,推动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造,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回收处理、电子商务等功能,鼓励创新批发物流服务模式,实现交易与仓储、物流、配送分离。
加强居民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加快餐饮住宿业转型发展,发展大众化、休闲旅游餐饮,打造一批品牌农家乐集聚区,培育一批连锁化、经济型酒店。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业态配置,支持建设集社区综合超市、标准化菜市场、便利店、餐饮店、再生资源回收点、健康、养老、看护、配送站等大众化便民网点于一体的“一站式”新型社区便民商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设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培育一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逐步健全养老护小型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扩大家政服务供给。
完善市场保供体系。加强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建设,加大粮油、猪肉、蔬菜、食糖、农资、应急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增强平抑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大力实施“粮安工程”,加快粮仓改造、建设和升级。规划建设保供基地,抓好产销衔接,完善商品市场供应体系和调控机制,确保商品供应充裕、市场稳定。
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基地)对接,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
(三)实施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程。
构建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优化农产品市场布局,完善全市三级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进双福国际农贸城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全国性、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推进区县(自治县)二级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改造提升乡镇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设施,建成一批三级农产品市场。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开展农商对接,推进批发市场、超市、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的产销合作关系,发展联合采购。鼓励农产品市场及批发商建设销地加工配送中心,支持批发商与农民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加大展会促销力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市外销售农产品。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推进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设都市功能拓展区农产品综合物流集聚区,抓好区域性农产品物流节点建设,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县(自治县)、乡镇建设产地集配中心,促进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安全化。培育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支持商贸企业整合上游生产和下游营销资源,支持龙头企业结合品牌建设推进农产品标准化,支持农产品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标准化改造,推动冷链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促进农产品冷链与供应链、物联网、互联网协同发展。
推进乡镇商贸“五个一”工程建设。完善乡镇商业设施布局,规划建设乡镇微型商圈,配置品牌连锁超市、农贸市场或特色市场、品牌餐饮、星级农家乐等商业设施。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商贸强镇,巩固提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综合服务功能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
(四)实施商贸流通主体培育工程。
深化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推动国有独资企业引进外资、民营资本等组建发展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团),引导大中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及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相互参股等方式组建发展混合所有制集团型企业,鼓励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团)与中小微企业开展上下游资源整合组建战略联盟,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开展优秀服务业50强评选工作,加大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筛选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市内外市场同步开拓、产供销全链条经营、市场核心竞争力突出的大型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在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专业市场、商贸物流、居民生活服务、会展、电子商务等行业,分别筛选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和品牌企业,引领行业发展。
大力发展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深入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充分运用各类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优质的培训、融资、信息、市场拓展、电子商务、消费信息发布等服务。鼓励发展微型商贸流通企业,完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与微型企业结对帮扶机制,鼓励开展工商、农商对接合作。
发挥商贸流通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引导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行规行约及行业标准,逐步形成行业指导部门、执法监管部门和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合理分工、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支持引导商贸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培育诚信品牌,促进商贸流通行业诚信经营。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在课题研究、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发展等方面工作。
(五)实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
完善商贸法规标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商贸法制建设。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制度建设“立改废”并举,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加强商贸流通领域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已制定的行业标准,做好标准的实施、评估及修订工作。
减少行政审批。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系统评估和清理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及权限。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绘制公示流程图,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探索建立网上审批制度。强化政务窗口建设,开展审批延伸服务,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有关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制度及行为规范,研究制订实施方案。推动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标准化合同,促进公平交易。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零售商、供应商供货合同抽查制度和大型零售商年度报告制度。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促进全国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法规政策,破除阻碍商品合理流动和正常竞争的区域封锁和行业垄断规定,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的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
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进电子商务和电视购物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商贸流通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曝光平台,完善商贸流通领域重点行业消费警示制度。建立覆盖全市的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系统,完善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推进商贸流通信用建设。建立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营造诚信商业文化氛围。推动建立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规划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编制“十三五”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商业设施。要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政策。加强新兴商贸商务集聚区规划研究工作,确保空间形态布局科学,业态配置合理,交通组织优化。通过加强商圈、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轻轨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切实解决商贸物流特别是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三)落实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争取落实更多的中央内贸促进专项资金,用好市、区县两级商业发展资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商业专项,重点支持公益性商贸流通设施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体系,以及家政、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建设。要用好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要支持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提升对商贸企业的增值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商贸企业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力度,探索开展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以现有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为平台,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优质网店的支持。加强对商圈建设的金融支持,探索建立适合商贸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诚信经营户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推动商业银行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企业融资环境。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各类适合小微商贸企业的线上融资贷款品种。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继续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体化、网络化配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行为。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允许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落实好企业失业保险费率2%的政策。
(五)加强用地支持和管理。制定政府鼓励的商贸流通设施目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贸流通业项目用地标准,对纳入政府鼓励商贸流通设施目录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依法加强商贸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六)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主流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渠道,通过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家访谈、新闻调查、系列报道、专栏专题等形式,及时、持续、深入报道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工作动态,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先进典型,扩大舆论影响,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支持区县(自治县)结合区域实际打造电子商务园区。推进网络零售“十百千工程”。支持发展O2O、移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商业模式。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扩大推广应用领域。 | 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农委、市金融办、市供销总社等 | 持续实施 |
2 | 发展第三方支付,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完善电商服务和信用体系。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 持续实施 |
3 | 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加快第三方商贸物流发展,构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推广“网购店取(送)”等新型配送模式,保障城市共同配送车辆便利通行。 | 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 | 持续实施 |
4 | 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 持续实施 |
5 | 鼓励商贸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研发和集成创新,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电子标签等技术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智慧商圈、数字会展、网上市场、家政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技术创新应用。 | 市商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等 | 持续实施 |
6 | 搭建进口商品展示平台,发展进口商品贸易。鼓励大型商贸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 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市商委等 | 持续实施 |
7 | 引导中央商务区提质。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完善金融、商贸、商务、文化等产业支撑体系,建成西部地区文化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信息发布中心、交易中心和价格发现中心。打造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促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合理配置高端商业综合体,完善商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文化创意平台和一批重大文化设施。 | 市商委、市文化委、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等 | 持续实施 |
8 | 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发展。抓好重点批发市场“两环、两线”总体空间布局。严格控制新建续建大型商品市场,实施听证和约谈制度;制定实施大型商品市场建设指导目录,引导市场有序发展;加快商品市场转型升级,推动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造,鼓励创新批发物流服务模式。 | 市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 | 持续实施 |
9 | 通过加强商圈、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轻轨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商贸物流特别是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 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公安局等 | 持续实施 |
10 | 制定政府鼓励的商贸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供地予以重点支持;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 | 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商委等 | 持续实施 |
11 | 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培育一批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 持续实施 |
12 | 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政策。 |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 | 2015年上半年启动 |
13 | 进一步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支持力度。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 持续实施 |
14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 | 市物价局、市金融办等 | 持续实施 |
15 | 进一步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允许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 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等 | 持续实施 |
16 | 贯彻落实促进全国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法规政策,破除阻碍商品合理流动和正常竞争的区域封锁和行业垄断规定,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的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的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的歧视性价格等歧视性政策。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 | 持续实施 |
17 | 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市商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 持续实施 |
注:“责任部门”一栏中的第一个部门为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