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5]18号
颁布时间:2015-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 “开展重点城镇扩权试点,探索解决责任和权力不匹配、加快推动城镇向城市转型的路径”的改革任务要求,为激发重点城镇发展活力、增强重点城镇经济实力,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选择部分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城镇进行扩权试点。为推动扩权试点工作全面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要求,依托现有行政体制,围绕创新管理体制、增强服务能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调整县(市、区)和试点镇两级政府的权责关系,通过扩大试点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试点镇统筹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激发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探索城镇向城市转型的路径,促进全省城镇化建设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充分发挥试点镇在城乡发展中的纽带作用,创新发展模式,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坚持依法放权。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赋予试点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坚持有序有效推进。对急需承接的权限、有能力承接的权限、创造条件可以承接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下放,有效保障下放权限的客观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推行简政放权和扁平化管理,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切实管好,充分调动试点镇的积极性。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试点镇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责权不匹配问题得到有效破解,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型城镇。
二、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按照“能放则放、责权统一”的原则,赋予试点镇一定的县级行政审批审核权、行政执法权、社会管理权等社会经济管理权限,增强试点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依法赋予部分行政审批权。简化项目审批服务环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需上报国家、省和市(州)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试点镇办理预审,报县级相关部门“见文行文”,予以转报;其他核准、备案项目审批由县(市、区)相关部门下放到试点镇,县(市、区)职能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五)依法委托部分行政执法权。通过委托的形式,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劳动保障监察、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权除外),依法委托给试点镇政府。
(六)赋予试点镇方便群众办事的社会管理权。对已经下放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照的办理权,有关县(市、区)要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对尚未下放的权限,有关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下放,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七)延伸县级行政管理机构。对没有直接下放或委托给试点镇的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镇设立若干县级部门派出机构并履行县级部门的部分管理权限,同时赋予试点镇政府必要的监督协管权限。
(八)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所有下放、委托给试点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试点镇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接件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
三、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
扩大试点镇财权,加大政府引导投入,创新融资方式,增强试点镇的财政自主权和融资能力。
(九)扩大试点镇财权。试点镇所在县(市、区)要调整完善试点镇财政体制,结合试点镇财政状况,可将财政管理权由县级财政局移交给镇财政所,建立一级国库,增强试点镇的财政自主权。
(十)加大政府引导投入。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试点镇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各类专项资金要向试点镇倾斜。试点镇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项目要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十一)鼓励创新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公用设施投资运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试点镇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鼓励在试点镇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市场监管,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园区建设。
四、探索试点镇机构编制管理形式
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合理确定试点镇的机构编制,创新用人机制,为试点镇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十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根据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镇人口增加比例,由所在县(市、区)通过调剂的办法适当增加试点镇编制总量。其中行政编制由所在县(市、区)在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事业编制由所在县(市、区)在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十三)创新用人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人员编制资源,创新人员配置方式,探索灵活用人制度,激发人员活力。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试点镇干部任用的有关决定精神,试点镇党委书记可由县(市、区)副职领导兼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试点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和县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用,由所在县(市、区)党委会讨论决定,试点镇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其他工作人员的任用、聘用、考核、奖惩、交流等,由试点镇党委确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创新雇员聘用管理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探索实行雇员制,建立平等、公开的用人机制,设立特殊技术岗位,实行“以岗定薪”。采取灵活的工资待遇,实行绩效考核与薪酬待遇相衔接的绩效薪酬制度,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
五、转变试点镇政府职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推动试点镇政府的职能向城市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在营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四)强化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作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镇建设等“多规合一”的镇域规划,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试点镇设立派出机构,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确定镇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十五)强化引导产业发展职责。以市场为导向,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特色产业,壮大特色经济,形成 “产城互动、镇区融合 ”互动发展的良性格局。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抓好民营经济发展。积极培育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拓宽持续提高农民收入的渠道。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商贸物流、社区服务、教育、文化等第三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
(十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职责。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完善功能”的原则,加强与外界的交通联络,加快城镇道路、供电、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广播电视、网络通讯等设施建设,探索智慧城镇建设,着力改善整体生态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体系,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维护机制。
(十七)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职责。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大对试点镇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建设和完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社区建设、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新建、迁建的高校到试点镇办学。探索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社会化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投入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强化维稳和信访平台建设。探索构建以司法、综合治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为主的大综治、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镇、村、社三级维稳和信访工作体系,健全重大社会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机制。
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加快制度创新,保障试点镇用地需求,完善试点镇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有利于试点镇加快发展的制度安排。
(十九)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试点镇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二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优先保障试点镇用地需求,相关县(市)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给试点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支持和鼓励试点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全面推进试点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镇要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布局,促进农村宅基地集中集约利用。
(二十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同城同等待遇,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试点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支持试点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严格落实返乡就业创业扶持和资金保障等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村新型救助体系,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二十二)创新管理体制。试点镇内设有开发区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资源共享、体制互动的原则,理顺“镇”与“区”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推行“镇区合一”的科学管理模式,将区域资源和行政资源进行整合,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机制。
七、工作保障
重点城镇扩权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重点城镇扩权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有力抓手,建立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重点城镇扩权工作。
(二十三)建立推进机制。建立“省统筹、县(市、区)主导、镇实施”的责任分明、上下联动的推进机制。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省城镇化办)会同市(州)政府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县(市、区)政府是重点城镇扩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组织推进机构,提出明确目标,做出具体部署,确保重点城镇扩权工作能够正常启动并顺利开展。试点镇政府是重点城镇扩权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重点城镇扩权工作的具体推进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市县的沟通衔接和业务指导,跟踪扩权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二十四)加大放权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要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相关县(市、区)和试点镇要抓紧制定重点城镇扩权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城镇化办备案;试点镇所在县(市、区)要根据试点镇的实际承接能力,制定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目录,并将放权目录与省直、市(州)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向社会公示。
(二十五)强化监督考核。省城镇化办要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试点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在季调度基础上,每年根据考评结果进行通报。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展本级重点城镇扩权试点。
附件:吉林省扩权试点重点城镇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扩权试点重点城镇名单(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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