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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妇女在农村创业发展的通知

宁农(计)发[2015]30号

颁布时间:2015-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

各市、县(区)农牧局、妇联: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号召,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作部署,促进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汇聚涉农政策、资金、项目优势,引领广大妇女在农村创新业、创大业、干事业,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妇联就支持和推动妇女在农村创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妇女农村创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已成为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主体,占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群体稳定、技能多样、吃苦耐劳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中大显身手,是名符其实的“半边天”、主力军。为广大妇女提供施展才华、建功立业的舞台,最大限度地调动她们参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支持重点

符合国家、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的女企业家、女大学生、返乡创业妇女;妇女领办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信誉良好的妇女创业带头人等。

三、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牧、妇联要将支持妇女在农村创业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统一安排部署,对形成一定规模、具备发展潜力的妇女创业者,要精心指导,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组织,使其逐步成为带动当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大力实施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资金重点向自治区确定的特色优势产业倾斜。

(二)加强项目资金扶持。农牧、妇联要做好项目对接,对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财政支农政策、项目、资金条件的妇女创业者,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强化跟踪服务。发挥部门优势,结合妇女创业者实际需求,采取集中培训、专家帮带、区内外考察交流等方式,全面提升妇女创业者综合素质,每年各类业务培训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妇女,帮助妇女创业者拓市场、创品牌。充分发挥农技推广机构的主渠道作用,采取结对帮、定点帮等方式,帮助妇女创业者掌握农业新技术,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在种养加等各环节提供服务,协调解决产品销售、流通等环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宣传,培树典型。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妇女的创业事迹、创业精神,激励广大妇女创业发展,培树一批妇女群众看得见、学得来、辐射广、能带动的妇女创业典型和妇女领军人物。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
2015年4月3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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