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5]83号
颁布时间:2015-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要求,积极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在规模适度、结构优化、流动有序、就业稳定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普遍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增强中小城市和城镇就近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的能力,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1.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制度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专项活动,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对农民工新办小微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基金。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途径,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家庭服务业。实施劳动力省内余缺调剂工程,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2.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部门培训资源,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和乡镇成校,深入实施“千万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培训项目,力争到2020年,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能参加培训,企业在岗农民工能普遍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开展农民工订单式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消除因户籍、群体差异形成的职业培训补贴差别。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直补个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将农民工纳入自主评价范畴,贯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成才通道。(省人力社保厅、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3.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和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内涵发展,切实增强招收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的能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4.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双爱”活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7%以上。研究制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行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做好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发布工作。(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5.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记工考勤卡“两金一卡”制度,建立完善农民工欠薪纠纷应急联动机制、重大纠纷预警机制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省法院负责)
6.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劳动者不分户籍、区域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快速处理机制和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制。积极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应待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按规定及时调整、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农民工权益。(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负责)
7.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将农民工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的用工行为。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有2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督促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努力实现100%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患职业病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8.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进一步完善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5%.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争取60%以上的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解决。(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法院负责)
9.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建设,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继续推进法律援助进仲裁活动,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提高援助工作成效。畅通12348、12351、12368等法律服务热线。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受理起诉、指导诉讼、诉讼收费等立案“一站式”服务。突出抓好欠薪纠纷处理,实行“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法院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10.促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预期需求,合理规划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统筹解决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综合服务。积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11.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输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需求。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综合考虑农民工可预期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可承载能力,加快建立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应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积极而有条件”的思路,分段把关,分级负责,继续完善和执行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以输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12.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范围,深入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享受当地适龄儿童同等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加强农民工罹患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随访管理服务。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积极为接受妇幼保健等服务的农民工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为居住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疾病应急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孕产妇实名登记要求,指导落实孕期保健和分娩查验生育证明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落实。(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保障,对纳入中央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农民工等企业职工和困难人群出租。落实用人单位责任,企业需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支持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优化农民工住宿条件。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推动企业为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缴住房公积金。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14.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按照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推进以“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积分量化”为主要内容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改革,协助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居住证发放,强化居住证使用功能,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有关基本公共服务。(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农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法制办负责)
15.维护农民工土地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本省籍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权益。积极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规范化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的化解力度。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农民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办、省法院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6.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注重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代会、村(居)委会选举,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省农民工办会同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总工会负责)
17.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把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着力推进“农民工文化家园”建设,打造“城市15分钟和农村30分钟文化服务圈”。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积极引导农民工参与全民阅读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强化城乡联动,开展送文化下乡、文化走亲活动,实施农民工公益性文化培训等。倡导文化单位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文化服务信息推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积极培育文化志愿者队伍,引导其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省文化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18.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中小学、社区学校等建立“留守儿童之家”等关爱阵地,开展留守儿童登记建档、心理辅导、结对帮扶等活动。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要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小候鸟”基地建设。加强村(社区)“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为外来妇女、留守妇女排忧解难。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为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设区市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政府已成立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20.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民工工作实际,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文化生活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为推动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和平等享受城镇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1.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完善农民工源头加入各级工会组织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提高农民工工会入会率。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困难救助、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2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为农民工服务社会组织的主动引导和规范管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为农民工服务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为农民工服务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在农民工聚居地探索建立由当地居民和农民工代表组成的融合性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23.进一步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加强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统计监测体系,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分布及发展变化情况,积极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统计局、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24.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服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优秀农民工事迹,着力营造尊重、关爱农民工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新市民培训和“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等活动,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实现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省委宣传部、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各项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