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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5]11号

颁布时间:2015-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 “三农 ”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 “三农 ”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了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民委员会要成立农业普查小组,村民小组要设专人负责,农、林、牧、渔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农业普查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农业普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三、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地政府要将本级负担的农业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做好普查队伍组建和培训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农业普查业务培训。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农业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七、坚持依法普查

凡是符合农业普查对象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农业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各级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业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八、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省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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