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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37号

颁布时间:2015-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省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省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省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四)预案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涉及本级预案及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 气应急预案》、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相互衔接,形成全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境保 护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1.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 警;督导全省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高效运转;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

2.省气象局:负责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指导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污染减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

4.省教育厅:负责督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5.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督促落实区域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与整治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受污染区域相邻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做好限行准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7.省民政厅: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有关省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的应急响应措施。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2.省农委:负责组织核定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13.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4.省林业厅: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15.省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净化工作。

16.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检验工作及油品检验工作。

1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8.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1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应急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省大气应急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

省大气应急办公室组建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

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由环境保护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六)省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

省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监督考核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 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国控、省控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石漠化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预警分为两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省级预警。

1.城市预警

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

(1)黄色预警(中度污染)

当某一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200≥AQI>150(指城市所有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当某一城市实测当天或预测未来1天将发生空气质量指数500>AQI>200时。

(2)橙色预警(重度污染)

当某一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300≥AQI>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3)红色预警(严重污染)

当某一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

城市发布红色预警后,需向省大气应急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

2.省级预警

重污染天气省级预警分为两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橙色、红色。

(1)橙色预警(重度污染)

经预测,2个以上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300≥AQI>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2)红色预警(严重污染)

经预测,2个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

(三)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市、区、特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1.发布主体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红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发布。

省级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污染程度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方式

(1)城市级预警发布方式

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由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

四是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

(2)省级预警发布方式

由省大气应急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通过省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发布。

四是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发布内容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趋势,并及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送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级别。

调整与解除权限按照发布权限实施。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五)信息报送

1.时限要求

当某一城市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当出现省级严重污染天气(2个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报送内容

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情况下,省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四、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省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Ⅱ级、Ⅰ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时,按照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省大气应急办公室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重污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四是其他措施。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3)建议性应对措施

一是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三是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是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五是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六是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 排放量。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 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窖、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 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 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 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 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

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

一是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

二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级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三是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是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五是仅允许企业在每天12时到16时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受影响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 排放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地区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地区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 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 布预警地区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3)建议性应对措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的相邻地区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4)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省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地区的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150以下,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城市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省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Ⅱ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信息发布

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大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重污染天气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六、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大气应急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 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七、 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省大气应急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 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 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全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 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 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宣传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和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九、 附则

1.名词术语:

城市: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指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2.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并报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3.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 附件

附件:1、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docx

2、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docx

3、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4、贵州省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名单.docx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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