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53 号
颁布时间:2015-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和《福州新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指导和支持福州市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紧紧围绕《总体方案》提出的“打造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重要现代产业基地、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区”战略定位以及发展目标、功能分区,编制好《福州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福州新区总体规划》,科学谋划新区发展和空间布局,引导和促进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新区与中心城区和周边地区的规划衔接,有效疏解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促进区域联动发展、一体化发展,加快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建设。支持将新区规划重大支撑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等
(二)推动福州新区“多规合一”,划定“一张图”,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融合,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力,促进土地、林地、水、滩涂、湿地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国土厅、发改委、环保厅等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一)支持福州市探索建立职能综合、扁平高效的福州新区管理模式,抓紧设立新区管理机构,在职数和编制上予以支持和明确。新区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由福州市提出,按程序研究办理。
责任单位:省编办
(二)赋予福州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根据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将省里能下放或委托的权限全部予以下放或委托。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要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可建立新区管理机构与省直接请批关系。下放或委托的权限清单由省审改办牵头提出,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直有关部门
(三)支持福州新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再实行行政审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
三、扩大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一)积极推动在福州新区率先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种创新举措,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溢出效应,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区投资贸易便利化。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支持福州新区围绕强化福州海上合作战略支点作用,发挥海、空港优势,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海、空港合作,促进互联互通。推动举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合作,促进双向投资。认真落实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的十三条措施,推动交易所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主要国家设立交易分中心,引导省内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大型采购商家入驻交易所。支持整合申请福州空港综合保税区,推进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开展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试点。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外办、质监局、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
(三)鼓励福州新区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省级资金切块下达福州市,对市级扶持资金给予配套。落实关于江阴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发展的五条措施和六条补充措施,促进江阴口岸做大做强。支持福州临空经济区、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对新区贸易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50%的资金支持,促进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四、全面深化对台交流合作
(一)推动福建自贸试验区有关对台产业合作、服务贸易开放、货物贸易自由、人员往来便利等措施辐射到福州新区,支持加快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帮助搭建新区与台湾知名工商团体、行业协会、产业研究咨询机构及百大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新区与台湾产业深度对接,推动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在新区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台办
(二)加强福州新区对台航运中心、对台航空联系枢纽、对台信息交流中心建设,完善设施条件,密切两岸海、空港及航运物流企业合作,增加航线航班,打造两岸交流往来、直接“三通”的综合枢纽和便捷高效的重要通道。加快马尾琅岐对台客运码头建设。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台办
(三)推动福州新区对台文化交流基地建设,进一步做强船政文化等文化交流品牌,加快建设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园等平台。支持将两岸文化、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的重要交流活动和项目,优先选择在新区举办或开展。
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文化厅、教育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推进福州新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一体化发展,建立福州新区—平潭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商议重大事项。积极探索建立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合作共建发展模式,推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政策优惠、政策创新功能辐射到新区,协调确定主要经济指标核算及财税利益分享办法,形成政策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利共赢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统计局、台办
五、引导和促进现代产业集聚发展
(一)指导福州新区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新兴先导产业,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化工新材料及精细化工等先进制造业和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等海洋新兴产业,强化招商引资工作,推进央企、民企、外企项目对接,加快推动一批技术含量高、低耗少排的重大项目在新区布局建设。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等对新区重大产业项目的支持,推动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省级政府引导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向新区倾斜。对新区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引进的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支持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申报设立福州临空经济示范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
(二)2016-2020年,每年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4000万元支持福州新区制造业项目建设。对新区内的县乡工业园区整合、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
(三)鼓励福州新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总部经济、金融、服务外包、高端商贸、电子商务、专业会展、特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省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考虑落户新区,新区现代物流、总部经济、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业标准。支持福州申报国家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对新区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在2020年前年成交额能达到300亿元以上或营业面积能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0万~5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将新区纳入“清新福建”精品旅游线路,推进邮轮游艇、特色医疗、旅游装备、旅游金融保险等全产业链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物价局、旅游局
六、加快完善基础设施
(一)统筹规划建设福州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福平铁路、福厦铁路客运专线和福州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加快推进福莆宁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福州火车新站选址布局,做好有关港口铁路支线的运营协调;加快福州绕城高速公路东南段、京台高速公路福州长乐至平潭段、长乐至福清高速公路、福州滨海大通道、福州城区北向第二通道、马尾大桥、江涵大桥、道庆洲大桥建设,强化新区对外通达能力;统筹新区港口建设布局,持续集中打造江阴集装箱港区,加快江阴港区进港航道三期工程、松下港区防波堤二期工程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福州长乐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对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对新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按省补最高标准安排省级建设与养护补助资金。对新区公用航道、防波堤及锚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加快推进交通一卡通在公交、客运、出租车、轨道以及高速公路的全覆盖,实现福州市与全省交通运输领域电子支付统一发行管理。支持新区加快规划建设快速公交系统(BRT)及城市公共出行信息服务系统。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铁办
(二)按照省会城市市区供电可靠性标准,重新编制福州新区电网规划;修编完成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做好与新区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新区电网与市政基础设施协同建设,新区核心区域电网新建线路结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同步采用电缆,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电气部分建设。提升新区输变电设备抗风防腐和配电设备防风抗涝能力,积极开展中心城区地下站房迁移至地面的工作,省电力公司承担产权范围内配电设施特别是住宅小区配电站房电气设备的改造和搬迁费用,土建费用由福州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三)推动福州新区按统一标准加快建设市政、水利、生态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停车场、充电站(桩)等设施建设,对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防涝防潮工程、污水垃圾处理等重大项目审批、资金申报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支持新区开展区域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试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
七、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一)优先考虑国家和省重大创新平台和关键领域产业化项目在福州新区布点,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与新区各类实体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建立各类产学研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和协同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200万元。鼓励新区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其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鼓励新区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技术交易总额的10%~30%给予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补助额度可达500万元。支持新区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积极向中央争取转赠股本、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缓交或分期缴纳等创新创业政策。争取开展突破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限制试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
(二)推动福州新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参照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指导新区制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对按程序和标准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补助。按照“错位配套、分别支持”原则,指导新区根据区内用人主体需求,制定出台支持基础性、技能型、实用型急需紧缺人才的政策。优先将新区提出的国(境)外人才智力需求纳入福建省精准引才目标库,优先支持新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和省重点引智项目计划,对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的团队、海外人才和国内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研究制定对福州新区等重点区域工科类和急需紧缺青年专业人才支持办法,给予用人单位聘用补助、众创空间用房补助、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支持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分园。支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在福州市设立的海西引智试验区建设。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人社厅、科技厅
八、着力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一)指导和支持福州新区完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布局,在学校办学水平提升、扩容建设等方面予以资金倾斜支持,推进新区学校改革发展。支持新区建设高水平的国际学校。推动新区高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加强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推动面向新区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建设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支持新区建立以高职院校为龙头的职业院校联盟。优先支持新区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加大对福州新区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和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项目建设和维护资金方面,对新区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和支持中央和省属文化企业将文化产业重大项目落户新区。加大对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海峡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福建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建立子基金或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新区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活动举办等方面对新区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省文改办、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
(三)推动省属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在福州新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三甲专科医院。加快推进新区内医大附一皮肤病性病分院及新院区等拟列入“十三五”规划的省属卫生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新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及独资医院。适当放宽新区内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对新入驻新区的医疗机构,适当放宽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支持新区加强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人社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
九、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指导福州新区加强污染减排控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在分解下达福州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时,充分考虑新区发展需要。对新区特别重大项目(主要是重大央企和台资项目)所需的排污总量指标,指导福州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推动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力度,确保福州城市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中“保十争五”,内河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在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分配上对福州市予以倾斜支持,重点用于新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二)指导福州新区编制实施环境总体规划,明确新区基本生态控制线,确保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范围面积不少于新区面积50%,森林面积和湿地保护面积有所扩大。支持福清兴化湾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与建设,推进重要湿地生态修复,争取加大对新区范围内的闽江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建设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争取国际海洋基金支持闽江河口湿地公园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
(三)指导福州新区编制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加大对已建和拟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资金投入,推进滨海沙滩环境整治和河口、海湾、海岛生态修复。支持新区申报建设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世界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争取更多的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列入国家投资计划。指导新区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省级财政对新区的海域规划、整治和海洋环境保护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
十、强化用地用海用林保障
(一)指导福州市通过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做到与新区总体规划相衔接,满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统筹安排新区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单列和差别化管理,新区内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福州市统筹安排,若新区内用地计划指标不足,可申请追加,应保尽保。新区占用耕地较多、本地暂时难以安排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申请先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补充耕地周转指标,先行落实占补挂钩,周转指标2年内返还;新区可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变更为未利用地的废弃园地等整治成耕地实施占补平衡。新区增减挂钩指标可先用后补,按规定应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行动计划项目,按最高限价仍无法调剂购买的,由报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市、县(区)政府出具承诺书后,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待后购买指标补足。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
(二)鼓励福州新区编制实施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引导临海产业集聚发展,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加强重要岸线的战略预留。支持新区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搭建海域使用权储备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海域、海岛使用权交易二级市场。对新区重点用海项目,给予围填海计划指标保障。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三)指导福州新区做好林地保护与利用工作,科学规划新区生态功能结构,加强造林绿化和森林抚育,形成“生态屏障-生态绿核-生态廊道-生态节点-城市绿地”的生态安全和景观格局。优先保障新区建设项目用林指标,做好用林审批服务。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十一、推进金融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
(一)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金融机构,将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范围拓展至新区,推动形成全省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聚区,力争更多的台资银行在新区设立机构,力争在榕台资银行改制成法人银行时将总部设在新区。支持在新区设立两岸合资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新区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在新区设立财务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在新区内设立市场交易量大、能带动当地特色经济发展的专业性交易场所。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
(二)扩大福州新区金融业对外开放,争取新区内企业、银行可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放宽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中长期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支持新区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争取在新区开展闽台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试点。探索台资金融机构入股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新区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鼓励外资(包括台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新区发展。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省金融办
(三)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福州新区发展需要设立新区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和事业部,完善新区金融综合服务体系。鼓励新区融资租赁公司拓展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支持新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保险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探索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在新区推动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支持新区内的金融机构为台湾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结算服务。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根据需要在新区设立期货交割仓库。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金融办、发改委、商务厅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将省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延长3年,2016-2018年,省财政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剔除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按原基数(2010-2012年平均数)增量部分返还40%,返还的收入由福州市统筹用于福州新区建设。期间,如遇体制调整,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2015年省财政一次性补助福州市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福州市政府设立福州新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福州新区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福州新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低于3亿元,专项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建立强有力的协调工作机制
争取将福州新区建设发展纳入中央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范围。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和福州市政府参加的支持福州新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相关支持措施,协调解决福州新区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积极支持福州新区发展,推动新区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