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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财预[2015]50号

颁布时间:2015-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与市县三者之间关系,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二)促进财力均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档体系,实施“因素法”分配,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动区域发展

坚持省管县财政体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设区市在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

二、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分行业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省与市、县(市)收支范围、收入分成(增量分成和总额分成)、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市)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省对市、县(市)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以2014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三、优化转移支付分档体系

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类分档体系,建立换档激励奖补机制。以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分为二类六档(详见附件2)。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四、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为引导市、县(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各市、县(市)。

五、优化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一)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民生改善等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激励补助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挂钩,奖励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

补助办法:市、县(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每增长1%,省补助按一定系数相应增长。丽水等29个市、县(市)补助系数分三档(详见附件3):第一档为文成等7个县,补助挂钩系数为0.4;第二档为苍南等18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3;第三档为三门等4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2.

奖励办法:省对丽水等29个市、县(市)按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分两档(详见附件4):第一档为丽水等3个设区市,按全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5%;第二档为淳安等26个县(市),按本县(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计算,挂钩比例为增收额的15%。

(二)地方财政收入激励奖励政策

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奖励与其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奖励办法:省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按市本级、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详见附件5)。

六、优化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政策

(一)设区市区域统筹发展收入激励政策

奖励办法:对设区市的收入奖补,与设区市所辖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挂钩,其中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温州、台州等7个设区市的比例为10%,丽水、衢州、舟山等3个设区市的比例为15%.奖补资金必须用于所辖县(市)统筹发展。

(二)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年度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奖励办法:设区市自有财力安排的对所辖县(市)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省兑现按奖补系数计算的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资金。奖补系数比例分为三档,其中:丽水、衢州2个设区市奖补系数为1∶2,即丽水市、衢州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资金1,则省财政相应奖励补助2;金华、舟山2个设区市奖补系数为1∶1,即金华市、舟山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资金1,则省财政相应奖励补助1;杭州、嘉兴、湖州、绍兴、温州、台州等6个设区市奖补系数为1∶0.5,即杭州等6个设区市对所辖县(市)财政补助资金1,则省财政相应奖励补助0.5.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必须统筹用于支持所辖县(市)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计算省补助资金时,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扣除省给予设区市的区域统筹发展收入激励奖补资金。各设区市扶持县(市)发展的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应抄送省财政厅;省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财政补助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下达给相关县(市)。若设区市未按规定比例落实下达资金,年终省将相应扣减对设区市的转移支付,并转补给有关县(市)。

本次体制调整不涉及宁波市及其所辖县(市)。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收支范围、税收返还、收入分成等规定

2.市、县(市)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

3.丽水等29个市、县(市)激励补助分档及系数

4.丽水等29个市、县(市)奖励分档及挂钩比例

5.杭州等30个市、县(市)奖励挂钩比例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1

收支范围、税收返还、收入分成等规定

一、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中央级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75%部分、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国家邮政、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税收,中石化、中石油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97%部分等。

省级收入:全省电力供应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全省银行及保险、证券、典当、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60%部分;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沪杭高速浙江段等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等地方分成部分,省级各项非税收入。

市、县(市)级收入:按属地除规定为中央和省级以外的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全省银行及保险、证券、典当、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40%部分,其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市、县(市)各项非税收入。

2.支出范围

省级支出:省级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以及省级其他支出。

市、县(市)级支出:市、县(市)级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以及市、县(市)级其他支出。

二、税收返还收入

上划中央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以2014年为基期年核定。2015年及以后年度,税收返还数额在2014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市、县(市)当年上划中央增值税收入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市、县(市)当年上划中央增值税收入每增长1%,省对市、县(市)的税收返还增长0.3%。若2015年及以后年度上划中央增值税收入达不到2014年考核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低于上年决算数,则按低于额的1∶0.3系数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上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及返还,按照所得税分享改革时核定的返还基数及收入考核基数确定。若2015年及以后年度达不到考核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按照省与市、县(市)原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分成体制所核定的各市、县(市)替代原摩托车与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返还基数执行。

三、收入分成

1.增量分成。2015年及以后年度,市、县(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014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省与市、县(市)实行“二八”分成,即省得20%,市、县(市)得80%.

2015年及以后年度,市、县(市)上划中央增值税应返还收入比2014年返还基数的增加额,省与市、县(市)实行“二八”分成,即省得20%,市、县(市)得80%.继续对少数民族县,少数加快发展县和海岛地区作适当照顾,其中:淳安、磐安、文成、泰顺、景宁、青田、云和、舟山、岱山、嵊泗等10个市、县(市),免上交,省分成比例为0;武义、三门等2县,省分成比例为10%;玉环县省分成比例为15%.

2.总额分享。省与杭州市(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收入实行总额分享,在分享范围内的各项税收地方部分的分享比例为16:84,即省分享比例为16.0%、杭州市分享比例为84.0%。

附件2

市、县(市)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及系数

一类一档: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

一类二档:苍南县、永嘉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丽水市、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缙云县、遂昌县、仙居县、天台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

一类三档:三门县、平阳县、舟山市、兰溪市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

二类一档:金华市、安吉县、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嵊州市、新昌县、浦江县、东阳市、临海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

二类二档: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长兴县、德清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永康市、义乌市、温岭市、玉环县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

二类三档: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台州市、温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附件3

丽水等29个市、县(市)激励补助分档及系数

第一档: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淳安县等7个县,补助挂钩系数为0.4;

第二档:苍南县、永嘉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丽水市、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缙云县、遂昌县、仙居县、天台县等18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3;

第三档:三门县、平阳县、舟山市、兰溪市等4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2.

附件4

丽水等29个市、县(市)奖励分档及挂钩比例

第一档: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等3个设区市,挂钩比例为全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5%;

第二档:淳安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等26个县(市),挂钩比例为本县(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5%。

附件5

杭州等30个市、县(市)奖励挂钩比例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永康市、东阳市、义乌市、浦江县、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等30市、县(市),挂钩比例为市本级、县(市)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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