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5]76号
颁布时间:2015-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要求,深化我省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以及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义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截至2014年年底,我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337所,在校生471.14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5.27%和18.44%.其中,民办普通高校37所,在校生35.51万人,分别占普通高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8.68%和21.14%.民办教育的发展,为全省培养了大批各类人才,在拓宽教育投入渠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我省的省情决定要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在不断增加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同时,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优势,形成民办教育、公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要。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1.充分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学校,参与新型城镇化配套学校建设;鼓励实力雄厚的大集团、大企业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来豫办学或合作办学。鼓励探索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提升教育水平、有利于培养人才的各种办学模式。
2.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教育领域。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办学,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参与教育项目建设。大力支持民间资金兴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投资兴办以寄宿制及特色学校为主的中小学校,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支持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发展。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质量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民间资金参与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发展,推进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民间资金盘活公办学校资源的途径。积极推进职业院校产权制度改革,鼓励以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高校和职业学校积极利用民间资金加强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3.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满足民办学校的合理需求。鼓励办学实力较强的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发挥品牌效应。在全省各级示范性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办学规范、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优秀民办学校。鼓励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引导民办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变。
三、完善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1.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和做法,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
2.保障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经依法验资确认后,足额过户至学校名下。民办学校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干涉。
3.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平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各级各类专家评委申报,教育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评价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民办教育专家参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将其纳入本地教师成长总体计划,统筹安排。要突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必须依法为教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合法的福利待遇。
4.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和我省的各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要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民办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5.完善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改革教育收费管理方式,逐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事项。
6.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7.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年度教育经费安排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对民间资金捐资助学或办学的,可以按照捐赠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民间资金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可给予所办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人才支持。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现形式,可在职业教育领域先行先试。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发展教育,省财政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8.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各地可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民办教育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信贷支持,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四、正确引导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为根本任务。要强化质量意识,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切实加大教学投入,开足开齐有关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办学水平的首要任务,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待遇,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各地可探索建立从公办学校选派优秀管理人员、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和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学习等制度,帮助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积极开展公办高校对口支援民办高校活动。
2.坚持规范办学、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等要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切实强化安全意识与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民办学校的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各级审批机关要按照设置标准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要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备案。民办学校停办或因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处理学校财产、妥善安置教师和分流学生,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坚决打击欺骗宣传、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无办学许可证学校和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学校依法予以纠正或取缔。
3.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制定决策机构章程和学校章程,明确决策机构负责人的权益与职责,建立完善监事制度,保障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民办学校要建立党的组织和健全学校内部党的基层组织,规模较大的要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4.规范民办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处置和大额资金的用途,要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5.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要重点加强对非法干预民办学校运行、管理以及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等行为的监管,确保办学资金安全。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民办学校校务公开,指导民办学校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招生章程、收费项目和标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
6.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实施年检和办学质量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办学质量较差、社会反映不良的违法违规民办学校,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在开展各项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合作与交流,引导民办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五、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1.统筹规划,加强引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合理布局。要深入调查本地教育发展状况,加强民办教育研究,以规划为引领,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出一批民办教育重大投资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本地教育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发展布局调整规划。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发展实际,充分挖掘民间资金潜力。在吸引民间资金发展教育时,要指导帮助民间资金找准投资方向,使民间资金能切实用在加强教育薄弱环节和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上,真正发挥效益。
2.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可积极探索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的办法,突出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与管理,明确责任,健全民办学校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的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协调,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3.积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推广各地学校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表彰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