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5]80号
颁布时间:2015-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河南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编办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5年12月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纵向联通、横向配合、分类实施、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我省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做好赋码准备工作。省编办、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建立或升级现有注册系统,根据国家规则于2015年年底前制定本系统赋码办法,并就码段分配、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衔接。
(二)实施源头赋码。省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在2015年年底前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实现全面覆盖、一次申领、同步完成。
(三)建设代码数据库。省质监局要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我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的校核工作,会同省编办、民政厅、工商局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底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四)及时完成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省编办、工商局、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快推动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注册登记证(照)转换工作,未转换的旧注册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各部门所有存量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并停止使用旧码。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存量代码转换工作完成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年底。
(五)建立信息回传机制。省编办、民政厅、工商局要将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存量代码转换信息及时回传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传送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省编办、民政厅、工商局与省质监局商定。省编办、民政厅、工商局负责向省质监局提供本系统具备网络条件的具体单位名录并及时更新。
(六)加强监测分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省质监局要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编制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并于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水平。
(七)实现交换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成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省质监局搭建、维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交换与共享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实时向社会公开全省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的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措施,于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推动应用共享。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唯一标识码,并以此为载体采集、比对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归集共享,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加强经费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由各部门统筹现有各项经费解决,确需另外安排的,按程序申请并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有关部门要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综合业务操作、工作流程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五)加强考核评估。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有关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情况纳入政务诚信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通报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