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6-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网上挂牌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且不得低于同地类同等别耕地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按照单个完整项目进行交易。受让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按单个完整项目进行交易,一般不允许切割。若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过大,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联合所辖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购买。

由建设用地单位进场竞买指标的,可以根据占用建设用地项目面积、地类、等级进行购买和切割。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并组织全区补充耕地占补指标通过互联网进行挂牌交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整理中心”)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协助交易中心对申请挂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指标购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建立指标交易数据库,负责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信息库的更新维护。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章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后有节余的,可作为申请出让方进行交易。

第七条 出让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交易中心提出出让交易申请,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公告所需信息文件,包括挂牌交易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验收确认批复文及信息报备编号;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国家级利用等别等;

(三)出让方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四)出让方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整理中心完成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

经审核,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符合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心应在通过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天。公告内容包括: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面积、等别、地类、地理位置、坐标、确认文号、批复日期、补充耕地项目编号、地块开垦前地类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修改,不得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公告内容确需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法定程序和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天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章 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可作为申请受让方(指标购买人)提出竞买申请。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授权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作为申请人参与指标竞买。

第十二条 拟参与指标竞买活动的单位应当先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需要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的单位,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交易中心会同整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再到广西CA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并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数字证书ukey的有效期为壹年,在有效期内,指标购买人可以多次参与竞买。

需要竞买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自行申请办理指标交易数字证书ukey,参与竞买补充耕地指标,也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为竞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参与竞买补充耕地指标,须持有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批文及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证明方可参与交易,且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建设项目占补需要。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数字证书ukey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现存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证明材料;

(三)指标竞买人为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县(市)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委托书。

指标竞买人为建设用地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四条 系统使用密码和数字证书ukey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注意防范网络风险,妥善保管好密码和数字证书ukey,并保护用于参与交易活动的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使其不受非法侵犯。若由于竞买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ukey泄密、遗失,造成不能及时登入系统等不良后果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挂牌文件。意向竞买人对网上挂牌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挂牌文件无异议。

第十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公告期内,意向竞买人即可凭数字证书ukey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竞买申请书,系统接到竞买人的竞买申请后将自动判断竞买人的资格。通过系统资格审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随机保证金交纳账号,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将自动获得挂牌竞买资格,同时系统自动生成《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人可在系统“我的文档”栏目中可以查看、下载、打印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人获取竞买资格后,在交易期间内登陆系统即可参加网上竞买活动。

第十七条 竞买保证金交纳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资料下载”栏目查看《保证金交纳指南》,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宗补充耕地指标标的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网上缴纳保证金时,竞买申请人必须准确填写随机保证金账号,系统以此随机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保证金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与此随机保证金账号相对应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竞买权限,接受报价。

第五章 网上挂牌及竞买报价

第十八条 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挂牌期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竞买报价,挂牌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挂牌出让指标设有底价的,网上挂牌截止前60分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监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系统输入指标出让底价。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竞价期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一个最低加价幅度的价格作为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十条 系统预先设定了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分征求意见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细则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

(一)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

(二)增价方式报价;

(三)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否则非有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五)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的价格,否则非有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七)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挂牌起止时间应当以网上挂牌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应当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进入系统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根据下列条件判断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终止该宗补充耕地指标的网上挂牌活动,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二)只有一人报价,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还必须高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人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网上限时竞价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内有非当前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同意继续竞买,倒计时结束后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开始,系统设定了4分钟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人均无报价的权利。4分钟内明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竞买人,系统即赋予该竞买人进入限时竞价权利。4分钟内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进入限时竞价的,视为该竞买人放弃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权利。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无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或仅有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的,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即行结束,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最终竞得人,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还必须高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有非当前最高报价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开始,系统进行4分钟倒计时。

竞买人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提交,系统对最新报价进行显示。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从此时刻起再顺延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任何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无人报价,则在该次4分钟倒计时结束,系统关闭报价通道,并自动确定成交结果。在该次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系统对当前最高报价进行三次提示。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结束,系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交易结果:

(一)有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还必须高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二)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还必须高于底价,否则系统自动宣布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八条 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网上挂牌内无有效报价,本次交易不成交,原申请出让申请单位可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启动挂牌出让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六章 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确认书签订及备案

第二十九条 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中心大厅和交易平台等媒体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交易中心会同土地整理中心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交易中心通知竞得人和出让人在公示期满或交易中心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指标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交易费用

第三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作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当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让方对其提供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真实、不合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挂牌起始时间前和挂牌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活动的;

(三)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四)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人、竞买人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网上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由于竞买申请人自身网络及电脑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陆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