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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准则调整对资金账簿印花税应纳金额影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5-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后,纳税人如未及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会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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