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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税务机关具体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应当适用《裁量基准》。如果案件情况特殊,不适用《裁量基准》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含本数。所称 “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型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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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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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90日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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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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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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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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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90日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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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3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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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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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90日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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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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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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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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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90日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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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5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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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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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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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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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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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较轻违法 |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的。 |
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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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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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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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上60日以内办理的。 |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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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60日以上办理的。 |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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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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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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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以上90日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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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90日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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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簿凭证管理类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内,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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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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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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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簿凭证管理类 |
1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内,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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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超过法定期限30日以上,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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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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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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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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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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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故意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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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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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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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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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簿凭证管理类 |
14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超过30日未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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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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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类 |
1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15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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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15日以上9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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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90日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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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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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15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15日以上9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90日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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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类 |
1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违法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违法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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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违法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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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征收类 |
18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违法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同期应纳税款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 违法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同期应纳税款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违法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违法 |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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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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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征收类 |
20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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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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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违法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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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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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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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 |
处拒缴税款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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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税务机关财产损失较轻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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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税务机关财产损失较重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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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征收类 |
2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 |
有支付能力但不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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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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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违法 |
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扣、补收税款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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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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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违法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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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骗取税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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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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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处骗取税款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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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征收类 |
26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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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7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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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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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检查类 |
2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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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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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检查类 |
2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主动改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 |
拒不改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0万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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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拒不改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0万以上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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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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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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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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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30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发票金额不满1000元,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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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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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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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发票金额不满1000元,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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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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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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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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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较轻违法 |
不属于轻微情形,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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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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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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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33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不属于轻微情形,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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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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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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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发票金额不满1000元,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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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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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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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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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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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且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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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且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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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凭证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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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36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且未使用,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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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7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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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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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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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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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38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的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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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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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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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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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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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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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0 |
丢失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丢失,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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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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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违法 |
定额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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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41 |
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反且发票金额不满1000元,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违法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违法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违法 |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2 |
虚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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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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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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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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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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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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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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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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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44 |
非法印制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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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单位,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违法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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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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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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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46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违法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违法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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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47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违法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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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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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80份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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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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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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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票管理类 |
48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首次违反且发票金额不满1000元,能够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的。 |
不予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违法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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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50%以上7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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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7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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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担保类 |
49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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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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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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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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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违法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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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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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0万元以上的。 |
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