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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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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保障退役士兵依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2号)等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山东省政府每年都下发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地落实好这些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政策,是全省各级地税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一)切实落实好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专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我省下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的通知》(鲁财税〔2014〕16号)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原定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这一政策至2019年底。在国家有关正式文件下发之前,各级地税部门仍依原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待国家新的文件下发后,即改按新政策执行,并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此项税收优惠要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实施变相审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资料。

  (二)落实好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的普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些普惠性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如: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有关文件下发后,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实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落实好鼓励企业发展增强吸纳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二是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增强企业稳定吸纳就业能力。三是落实好支持企业改制和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有关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以便更多增加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已下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好34号文件,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充分享受到这一优惠。

  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各级地税部门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进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维护好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一)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1.梳理推送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局组织了梳理与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见附件),通过外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和内网“山东地税政策法规服务平台”发布,为纳税人查询和各级地税部门遵照执行提供便利。

  2.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的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媒体宣传、办税服务厅滚动屏播放,印发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政策影响,为退役士兵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方便。

  3.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各级地税部门要与民政、社保、财政等部门以及当地驻军、武装部等单位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等阵地,联合开展退役士兵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税收优惠专题培训活动,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

  4.摸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6月中旬前,各市局要组织所辖各级地税部门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统计享受到税收优惠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优惠税额,充分掌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把国家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做好税收业务问题答疑工作。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业务问题答疑,抽调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了答疑工作组。各级地税部门在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过程中遇有疑问,可逐级提报,需要省局统一明确答复的,省局将及时组织集中答复。

  (二)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退役士兵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据《山东地税税收执法规范》,认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应用执法360系统,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损害包括退役士兵在内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4〕18号),实施税收检查事先备案制度,减少进户执法次数。对于能够通过约谈解决的问题,直接通过约谈解决,一般不使用实地核查手段。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事项调查外,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重复进户开展税收检查、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

  2、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落实“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能够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凡能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的事项,要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办理。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预约办税服务,通过微信平台、电话、网站等渠道进行预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安排骨干人员进行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咨询服务台,提供退役士兵涉税咨询;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标志牌,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为退役士兵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3.实施涉税业务“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退役士兵办理登记、优惠、证明开具等事项时,实行资料一次采集、多部门共享,不得要求重复报送、采集,减轻资料报送负担。实施涉税业务“容缺办理”,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携带资料不全但属于不影响程序流程、事后核查情形的,可实行先予以办理、缺失资料事后补齐的“容缺办理”方式。

  4.实施针对退役士兵创办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专项需求调查等形式,多渠道获知退役士兵创业及经营服务涉税需求,并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统筹规划,为退役士兵在税收政策咨询、培训辅导、税收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个性化服务。在申报征收、欠缴税款、信用等级评价、税收风险、汇算清缴等方面,通过短信、微信等渠道提供“一对一”提醒服务,帮助退役士兵规避税收风险。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拓宽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退役士兵涉税诉求渠道,确保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声;进一步压缩诉求响应时间,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充分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5.给予信用高等级待遇红利。对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被评为纳税信用A、B级的,各级地税部门要启动“银税互动”工作模式,积极主动与银监、金融部门协调对接,及时提供贷款、融资税收信用证明服务,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货款信用,让退役士兵创业享受到最大化的信用红利。

  (三)增强管理服务透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各级地税部门在落实政策开展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放管服”各项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管理服务到位。要充分听取退役士兵的意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取得退役士兵的理解和支持。对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的创业就业税收环境。在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工作。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定额情况,要依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是驻军大省、兵员大省,也是退役士兵安置大省,能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特别是在当前时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各级一定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敢于担当,勇担责任,务必将省委、省政府和省局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外,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此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同时,积极配合民政等其他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内,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补台,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工作做好。

  (三)强化督促,确保工作成效。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市局要按月向省局报送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省局拟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各地在落实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专项优惠政策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按定额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二、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按定额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此政策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正式文件近期下发)

  三、鼓励企业发展增加吸纳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相关优惠政策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2.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13.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5.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6.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7.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8.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9.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20.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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