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16]50号
颁布时间:2016-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特制定《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系统正在开发之中,各级地税局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之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确保“双随机”机制的落实。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税局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税局在《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稽查案源分级处理范围内随机抽取稽查对象。
第四条 各级地税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稽查人员名录库。
第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地税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随机抽查稽查人员名录库由地税局稽查局综合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对象分为重点抽查对象名录、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抽查对象异常名录;按管理层级分为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省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县(市)地税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
第八条 省地税局设重点抽查对象名录、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市地税局设重点抽查对象名录、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县(市)地税局不设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只设非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和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名录列名的企业,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以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纳税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确定的其他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条 省、市地税局重点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源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省、市地税局负责管辖的税务稽查案源中近五年内未安排过税务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省、市地税局分别建立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并标识清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十条之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常征收管理权限,列入所属市地税局、县(市、区)地税局非重点抽查名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列入各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三条 产生或接受异常信息的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异常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名录库、自然人涉税异常信息名录库。
第三章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 省、市、县地税局应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人员由下属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推荐,并经名录库主管地税局稽查局审核确定后,和本级地税局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一起形成本级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级名录库人数推荐比例为:按全省执法检查人员总数的1%推荐进入税务总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各市地税局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总数的10%推荐进入省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县地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省局名录库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并从事稽查实施工作。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累计从事税务稽查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
(二)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头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有一定业务专长,对相关行业有较丰富的实际检查工作经验,有办理重大案件经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备选:
1.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的。获得市地税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3.省税务局以上税务领军人才或者专业人才库成员。
4.多次被上级机关抽调参与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案件检查、业务检查、重大专项行动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表彰的。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实施动态管理,调离稽查岗位的应及时从名录库调出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
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定向抽查业务需要,选择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检查人员进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随机抽查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常规稽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线索明显涉及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被检举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3.上级督办、交办稽查的;
4.其他需要直接实施稽查的。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选取抽查对象。
省、市地税局重点抽查对象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可针对行业、异常信息特点开展定向抽查;也可采用不定向抽查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按序进行轮查。
市、县(市)地税局对非重点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第二十条 对高风险企业和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可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对象选取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等方式进行。选取的结果按规定方式与渠道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对象确定后,交由其主管地税局稽查局实施稽查的,由该局在本级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也可以采取竞标方式选派;实施下查一级的,由实施的稽查局在其本级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必要时可从下级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
第二十三条 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
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不定向选派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完全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分组相对固定的稽查局,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各级地税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当前承担在查案件数量3起以上(含)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建设。
各级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