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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
摘要:湖北省人社厅公布“湖北省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公布,具体如下↓
以下是通知原文:
湖北省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经济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
第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方式取得,不得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经济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职称通过我省水平能力测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经济(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商业经济、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一致或相近。
(五)身心健康,能够参加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必须取得国家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2年及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并被聘任经济师(人力资源师、知识产权师)职务满10年及以上。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对所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2.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需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的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能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正高级人力资源师申报者,侧重精通人力资源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者,侧重能够根据国家或本地区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技术难题,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理念、手段和方法,能够参与国家级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能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能指导并完成省(部)级以下重大项目或重点课题,能主导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申报高级经济师需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熟悉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效明显;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高级人力资源师申报者,侧重熟练掌握和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本单位、本地区人力资源行业管理创新、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益服务等专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者,侧重能把握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研究和服务的工具及方法,并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在工作实践中成为本领域的主要骨干,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专业工作业绩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第1-7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师,须具备第8项条件和第1-7项中任意一项;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备第1-7项任意一项和第9-11项中任意一项):
(1)国家科技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五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或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获得者的前五名。
(2)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政府以上专业或综合性表彰。
(3)主持的科研项目或撰写的经济分析报告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直接主持、承担过有关领域内大型项目的经营活动,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5)主持企事业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
(6)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7)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主持或参与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8)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以主管部门证明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省或全国人力资源行业有重大影响。
(9)获得主持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3项以上;或主编1项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省(部)级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家或国际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签批、省部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或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知识产权方面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难题,取得公认的重要贡献。
(10)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或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社会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公认的重要贡献。以上工作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1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金奖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2.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申报高级经济师,须具备第1-10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申报高级人力资源师,须具备第11项条件和第1-10项中任意一项;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须具备第1-10项中任意1项和第12-14项中任意一项):
(1)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3)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企业、事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获得市(厅)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一项(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表彰(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7)参与(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知识产权类100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厅)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三名)做出突出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9)从事有关专业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10)从事有关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总结报告责任页排名前3)参与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并在组织机构调整、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12)在知识产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创新和创新服务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获得主持国家或省级基金项目、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行业标准及市(厅)级政策措施制定(修订),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省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省级战略规划、省级或全国性行业标准、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并得到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部门认定;或有1篇以上所撰写的论文、报告等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签批、市(厅)级以上部门和政府采用的。
(13)作为骨干完成或受理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以及代理的专利案件,实施成果应用转化对提升产业或企业创新竞争力起到显著作用,在全省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需连续3年以上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数据);或作为骨干受理并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诉讼等案件,或高效打击仿制、假冒等侵权行为,为企业或行业减少或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业绩数据依据)。
(14)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或获得2项省(部)级专利奖银奖以上的发明人或代理人。
(四)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与专业相关的重大经济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其中至少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厅)级3项。
(2)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市(厅)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3)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项)。
(4)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主编作者的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著作1部。
2.申报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2篇或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1项;或市(厅)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取国家级(前10)或省(部)级(一等奖前10、二等奖前8、三等奖前3)或市(厅)级(一等奖前8、二等奖前3)。
第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人力资源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近5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有关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包括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知识产权案件判定书等)、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九)负责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为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已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职称,现在经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时,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论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书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来源期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三)课题: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五)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十)任现职以来: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以来。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十五条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被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期间内不得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不得申报。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第十八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北省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字〔2005〕4号)、《湖北省经济系列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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