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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了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申报人员必须在2019年8月31前完成网上注册及申报工作。以下是天津2019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相关政策相关内容。
天津市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 政策依据
2019年我市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主要遵照以下文件精神:
(一)《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
(二)《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88号);
(三)《关于开展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5)9号);
(四)《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人专(1994)27号);
(五)《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的要求》的通知(津人(1994) 47号)。
二、 评审部门
天津市会计(审计)系列会计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副高评委会)。
三、 评审方式
自2014年开始,我市高级会计师(副高)职称评审采取述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未参加述职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述职答辩抽签的时间、地点及答辩内容将在现场申报评审材料时通知。
四、 申报范围
我市(含驻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
以前年度一直从事会计工作,2019年新调到其他岗位的人员可以参评
公务员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五、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具备财经类博士学位(不分参加工作前或参加工作后),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
(二)具备财经类硕士学位(不分参加工作前或参加工作后),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三)具备财经类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人员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具备其他条件的申报人员,对资历的要求如下:
1.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财经类中专学历、一九七零年底以前财经类大专或一九七零年至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并获得大学普通班学历(工农兵学员),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2. 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财经类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六年以上。
3. 取得非会计专业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也可申报高级会计师(副高)。
最高学历为专科学历的按学历破格对待,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报告。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9年底。
六、 专业理论知识考试要求
参评人员须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达到我市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
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内一次有效。当年合格人员,应在下一年度参加职称评审。
七、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00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硬性挂钩,只作为参考因素。
八、 著作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的著作论文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2-3篇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上述论文可以由申报人员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撰写的财务方面的业务工作报告(包括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等)代替,业务报告中涉及单位不能公开的信息可以省略。
(2)出版财务会计方面的专著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中专以上水平的会计专业教材。
九、 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的要求
(一)对申报人员工作能力的要求
1. 能够独立负责、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业务问题。能组织编制、审核财务预决算报告,开展经济分析,对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会计法规,能草拟和正确解释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和方法。
3. 能承担重大财务与会计科学研究项目或调查研究课题,能对经济变化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并能撰写高水平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调查报告和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 具有指导、审核、鉴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完成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
(二)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的要求
申报人员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以下各项均应附有关资料):
1. 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市级财务与会计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其成果经专家鉴定,确认具有较高水平,或经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主持或负责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二年以上。在主持工作期间未发生过财务管理方面(特别是资金管理)方面的较大失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改善经营管理提出过重要建议并采纳,在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 正确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运用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活动作出科学的预测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被有关部门肯定或采用,成绩显著,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在主持财务会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经验,经推广后取得显著实效,并被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十、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中级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2天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情况实行承诺制,申报人在职称系统中如实填报各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专业培训学时和总学时数,无需上传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
十一、 申报、推荐、评审及发证
(一)申报
自2019年起,申报会计高级职称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副高评委会均登录职称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审核操作。
1、 网上申报,提交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登录职称系统,按照要求在线注册、填写申报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对填写和上报信息核对无误后在职称系统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2、 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成立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人员情况简表、相关佐证材料等。
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在职称系统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推荐后,在职称系统审核通过,呈报到会计副高评委会进行审核。
4、 会计副高评委会确认接收
会计副高评委会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职称系统进行同意接收申报操作。
(二)现场报送评审材料
会计副高评委会确认接收申报后,申报人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报送纸质评审材料,并领取述职答辩通知书。
评审表、简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送。
(三)审核
会计副高评委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再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对拟提交评审的评审材料统一进行复审。
(四)评审
经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复审通过后,由会计副高评委会组织述职答辩和评审。
(五)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自2016年开始,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天津会计)”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上报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颁发证书
市人社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因此,2019年职称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登录职称系统查询评审结果,通过评审人员可在职称系统直接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七)退评审材料
由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本年度推荐的评审材料和“天津市会计(审计)系列会计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通知”。
天津市会计(审计)系列会计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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