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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2019年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申报人尽量于4月19日24时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用人单位审核。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24时前。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19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20〕24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职称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6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2019年以前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址)完成2019年度继续教育报备的截图。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将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作为申报材料申报现岗位职称。
三、申报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必须通过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评审,用人单位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审核、公示材料上传、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等。
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申报人尽量于4月19日24时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用人单位审核,4月30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未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的申报记录将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24时前。
申报系统于2020年3月30日零时起开放。
(一)个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注册并登陆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2019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结构化评分表(详见附件3、附件4)、自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为更好地按注册地受理申报,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选择评委会和区域,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在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包括: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单位基本情况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扫描件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情况等。
3.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其中,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为获现职称以来的)。其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审查后,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19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进行7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评前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四)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建议用人单位在截止日前尽早完成审核并提交日常工作部门受理。
(五)材料受理。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网上直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缴纳评审费用。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附件5《2019年度深圳市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0年5月10日24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认定正高级人员每人78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七)评审程序。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独立性,评委会按照附件6《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开展工作,采取工作交叉复合、结构化评分与面试评审双结合以及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坚持关键节点全随机抽签和全过程纪检监督等举措,保障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日常工作部门。
(九)评审结果。取得职称的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通过人员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710房,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957、83938020)。
(二)为了加强我市各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各单位高级会计申报资料按辖区由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2019年度宝安区、龙岗区先行试点),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组织复核和评审。
(三)按照深人社发〔2018〕87号文要求,评审工作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
5.2019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费用缴纳说明
6.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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