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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参评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职改办,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18号)
要求,现就高级会计师职称参评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参评人员,除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外,还要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参评人员完成的24学分(学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抵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部分的24学时,相差部分(48学时)应通过各类形式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予以完成。
三、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参评人员按时、足额完成上述两类继续教育。
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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